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3號
- 原告
- 頌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庭甄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志律師
- 參加人
- 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誠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順
- 被告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志隆
- 訴訟代理人
- 狄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項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