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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原告
宗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勝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汎得自動化企業股份有限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69,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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