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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石珉千

  • 當事人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7號反 訴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錢紀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崴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 萬2,478 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 萬4,788 元(見本院卷㈢第220 頁),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35 萬4,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664 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7 萬2,478 元,應再補繳2 萬1,186 元【計算式:93,664-72,478=21,18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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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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