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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原告
漢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萍
原告
吉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被告
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專祺
訴訟代理人
吳意觀

      丁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慶聰」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專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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