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4號
- 原告
- 裕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祥
- 訴訟代理人
- 胡尚俊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華律師
- 被告
-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新欽
- 訴訟代理人
- 王儀樺
- 訴訟代理人
- 蔡玫眞律師
- 被告
-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茂成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怡律師
- 被告
-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衣治凡
- 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