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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98號

上訴人
愛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治育
被上訴人
光雅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3,9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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