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3號

原告
麒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昱凱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告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