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3號
- 原告
- 麒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昱凱
- 訴訟代理人
- 洪銘徽律師
- 被告
-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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