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忠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偉清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