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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1號

上訴人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剛
被上訴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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