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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7號

上訴人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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