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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王育珍

  • 當事人
    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劉美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劉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第20條第1項約定,就 本契約提起民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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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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