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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瑞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
即被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久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9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08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0,439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1萬8,72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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