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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姜悌文李子寧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02號

抗告人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健福
抗告人
長春商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相對人
李能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1日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15256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附表編號1 、2 所示所共同簽發及附表編號3 所示抗告人與第三人楊玉琴所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記載付款地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3 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60 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發票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約定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原審就系爭本票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為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清償部分債務,正積極與相對人協商當中,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云云。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二人以上在票據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3紙為證,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記載事項而合於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至抗告人前揭所辯,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自應循實體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準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6年度抗字第502號            │
├──┬──────────┬─────┬────┬───────┬───────┬───────┬───────┬────┤
│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    │                    │(新臺幣)│        │              │              │              │              │        │
├──┼──────────┼─────┼────┼───────┼───────┼───────┼───────┼────┤
│1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45 萬元  │李能統或│105 年1 月12日│105 年2 月5 日│106 年9 月28日│105 年2 月5 日│20%    │
│    │長春商務有限公司    │          │其指定人│              │              │              │              │        │
│    │楊健福              │          │        │              │              │              │              │        │
│    │林麗玲              │          │        │              │              │              │              │        │
├──┼──────────┼─────┼────┼───────┼───────┼───────┼───────┼────┤
│2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萬元    │李能統或│105 年1 月25日│未記載        │106 年9 月28日│106 年9 月28日│20%    │
│    │長春商務有限公司    │          │其指定人│              │              │              │              │        │
│    │楊健福              │          │        │              │              │              │              │        │
│    │林麗玲              │          │        │              │              │              │              │        │
├──┼──────────┼─────┼────┼───────┼───────┼───────┼───────┼────┤
│3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25 萬元  │李能統  │105 年4 月14日│105 年4 月29日│106 年9 月28日│105 年4 月29日│20%    │
│    │長春商務有限公司    │          │        │              │              │              │              │        │
│    │楊健福              │          │        │              │              │              │              │        │
│    │林麗玲              │          │        │              │              │              │              │        │
│    │楊玉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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