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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3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33號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524 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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