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捷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博飛(REBUFFI MARCO)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 被告
- 建華海運有限公司(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
- 被告
- D)
- 法定代理人
- AUTHUR KEHOE
- 法定代理人
- AL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李曙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安琪律師
-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INTERNATI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四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建華海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建華海運公司)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應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之規定與被告建華海運公司對其連帶負責。然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應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4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