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泰峰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 被告
-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TD.)
-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德勝
- 被告
-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壯麗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複 委任 狀 許峻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0條規定,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受訴外人Allied WorldAssurance Co., Ltd.請求賠償運送貨物所造成之損害美金74,411.63元,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為前開請求,係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0號民事事件Allied World AssuranceCo., Ltd.向原告請求是否成立為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因此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