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仲天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9,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