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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22號

原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告
建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LINE COMPANYLIMITED)
法定代理人
Yeh Yu Tai
被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被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告
陳文藝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保險字第一四八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建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負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承運船舶之所有人,被告陳文藝則為該船舶之船長,對原告所受前開損害,亦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然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應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8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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