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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6號

原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建華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阿索可侯)
原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KANWAY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被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告
翁楚溢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告
陳文藝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如附表所示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負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陳文藝為承運船舶之船長。被告翁楚溢則為該船舶之輪機長,對原告所受前開損害,亦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然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應以如附表所示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附表 │├──┬────────┬───────────┤│編號│ 管 轄 法 院 │ 案 號 │├──┼────────┼───────────┤│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33號 │├──┼────────┼───────────┤│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3號 │├──┼────────┼───────────┤│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31號 │├──┼────────┼───────────┤│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75號 │├──┼────────┼───────────┤│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2號│├──┼────────┼───────────┤│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3號 │├──┼────────┼───────────┤│ 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42號 │├──┼────────┼───────────┤│ 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1號│├──┼────────┼───────────┤│ 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4號 │├──┼────────┼───────────┤│ 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30號 │├──┼────────┼───────────┤│ 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5號 │├──┼────────┼───────────┤│ 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6號 │├──┼────────┼───────────┤│ 1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64號 │├──┼────────┼───────────┤│ 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4號 │├──┼────────┼───────────┤│ 1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3號 │├──┼────────┼───────────┤│ 1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32號 │├──┼────────┼───────────┤│ 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7號 │├──┼────────┼───────────┤│ 1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3號 │├──┼────────┼───────────┤│ 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40號 │├──┼────────┼───────────┤│ 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號 │├──┼────────┼───────────┤│ 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85號 │├──┼────────┼───────────┤│ 2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204號 │├──┼────────┼───────────┤│ 2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94號 │├──┼────────┼───────────┤│ 2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更一字第2號│├──┼────────┼───────────┤│ 2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66號 │├──┼────────┼───────────┤│ 2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65號 │├──┼────────┼───────────┤│ 2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2號 │├──┼────────┼───────────┤│ 2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8號 │├──┼────────┼───────────┤│ 2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84號 │├──┼────────┼───────────┤│ 3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8號 │├──┼────────┼───────────┤│ 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9號 │├──┼────────┼───────────┤│ 3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4號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