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捷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博飛(REBUFFI MARCO)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 被告
-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INTERNATION
- 被告
- AL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李曙光
- 被告
- 建華海運有限公司(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
- 被告
- D)
- 法定代理人
- AUTHUR KEHOE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安琪律師
- 參加人
-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勝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建華海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建華海運)是否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被告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應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之規定與被告建華海運對原告連帶負責,均應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4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4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4號損害賠償事件業於107年6 月6日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0頁)。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及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