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36號
- 原告
- 亞慶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樹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威凱律師
- 被告
- 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賸
- 訴訟代理人
- 王鉅衢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兩造運送契約約定之運費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被告如就抵銷之債權有何證據亦應於本次庭期前提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