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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36號

原告
亞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樹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被告
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賸
訴訟代理人
王鉅衢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兩造運送契約約定之運費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被告如就抵銷之債權有何證據亦應於本次庭期前提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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