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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慶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16,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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