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明發(原名:劉明發)
- 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 年 6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
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
、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
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另應說明與元大銀行協商文件毀諾之不可歸責事由,毀諾時
間、已償還期數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
威普鋼模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36280791)之董事、明正
工業社(事業單位統編36206836)之負責人,請說明下列事
項: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6 年6
月9 日往前回朔5 年內),該公司、工業社有無營業活動?
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
提出。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工業社,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六、聲請人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
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路 000巷00
號6樓之3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
有權狀)。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 、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另依聲
請人陳報其所有之10幾年中古機車一台,應提出該機車之行
照影本及照片。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