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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允福(原名:陳允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於民國102 年2 月28日至104 年5 月27日期間
    無工作;於104 年5 月28日至104 年10月2 日期間任職於鑫
    圓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時無底薪、算業績,因無業
    績故薪水為新臺幣(下同)0 元;於104 年10月21日至104
    年11月19日期間任職於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所得為14,640元;於105 年1 月4 日至105 年3 月1 日期
    間僅係加保於太太公司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配偶柯嘉雯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保所示,柯嘉雯任職於利得達康
    科技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得物業管理公司)之期
    間為99年10月25日至100 年10月31日,請說明聲請人何以於
    105 年1 月4 日至105 年3 月1 日此期間會加保於利得物業
    管理公司?聲請人於前開期間究有無領取任何所得(含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證明、
    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
    請詳實說明。
  ㈡聲請人自陳其於105 年3 月1 日至105 年7 月26日期間在美
    樂房屋有限公司擔任房仲、並無薪水;於105 年11月1 日至
    105 年11月30日期間透過人力仲介介紹工作2 日,收入合計
    2,200 元;自105 年12月5 日起開始於金葳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金葳公司)擔任司機,薪資係照送貨運費抽成20%
    計算、每月可得30,000元至40,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
    前任職於金葳公司之薪資雇主每月係如何給付予聲請人?並
    請提出自105 年12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
    為何之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
    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
    存摺影本)。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到院為佐。
  ㈢承前㈠、㈡,請說明聲請人於104 年10月3 日至104 年10月
    21日此期間有無工作?於104 年11月20日至105 年1 月3 日
    此期間有無工作?於105 年7 月27日至105 年12月4 日此期
    間除人力仲介工作2 日外有無其他工作?如有,係於何處任
    職?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轉帳證明等);如無亦
    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其自104 年10月1 日起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巷00號8 樓之國宅(下稱系爭房屋)
    與配偶柯嘉雯、次子李坪烜、參子李宸宇同住,每月必要支
    出房租15,800元,目前母親李蓮芳至臺北同住照顧2 名子女
    等語,請說明「目前」系爭房屋同住者是否尚包含李蓮芳?
    柯嘉雯「目前」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如有,分攤比例為何?
    如無,請敘明未分攤房租之原因。另請說明聲請人如每月平
    均領有租金補助4,000 元,何以每月必要支出房租數額為15
    ,800元?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個人電話費1,000 元,請提出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搭乘捷運之交通費為
    500 元等語,請說明交通費500 元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
    捷運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併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搭乘紀錄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個人日用雜支及醫療費用2,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
    每月支出日用雜支費、醫療費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購物發票、醫療費用收據、就醫證明單、
    繳費收據等)。
  ㈧聲請人自陳全家健保費皆依附於配偶任職之公司,每月健保
    費支出約3,900 元等語,請說明配偶任職之公司為何?聲請
    人每月支出「個人」健保費數額為多少?勿與他人合併計算
    。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
    帳交易明細等)。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次子李坪烜扶
    養費6,000 元、參子李宸宇扶養費6,000 元,扶養義務人有
    2 人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與配偶柯嘉雯共同扶養2 名未
    成年子女?如是,請說明柯嘉雯所分擔之扶養費比例為多少
    ?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是否
    仍為12,000元?如是,聲請人扶養李坪烜、李宸宇之扶養費
    各6,000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請提出計算式詳為說明)?如
    否,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數額
    係如何計算得來。另請提出聲請人次子李坪烜每學期學費補
    助15,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
    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㈩聲請人自陳其母李蓮芳之扶養義務人有3 人,聲請人先前每
    月給李蓮芳2,000 元至3,000 元扶養費,自105 年12月起因
    李蓮芳至臺北協助照顧聲請人2 名子女,故須支付李蓮芳生
    活費用及照顧子女費用每月約10,000元等語,惟又於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每月必要支出李蓮芳扶養費實際數額
    為2,5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李蓮芳扶
    養費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李蓮芳「目前」
    每月領取國民年金數額是否仍為4,442 元?併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另請說明共同扶養義務人是否為陳允旺、陳允盛?
    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若扶養義務人
    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併請提出共同扶養
    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年度、104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二、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無」強執執行/
    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惟又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5 年6 月23日士院勤105 司執慎字第35189 號執行命令影本
    (記載債權人甲○○就聲請人對第三人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
    學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究
    竟有無遭法院扣薪?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
    行命令或公文、債權憑證等)併請提出。
三、聲請人若主張「目前」尚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諸如:有線
    電視費、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等),
    請詳實臚列其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
    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發票、繳費通知等)。
四、依聲請人所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存款存摺封面暨內
    頁明細影本所示,聲請人領有原民會等單位發放之獎學金數
    筆,亦有文化大學就學貸款存入帳戶之紀錄,請說明聲請人
    「目前」是否仍於文化大學就讀?如是,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學生證影本、學雜費收據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配偶柯嘉雯目前工作狀況如何?每月收入數額
    為多少?聲請人與配偶係如何分擔家計?另請提出聲請人配
    偶柯嘉雯每月領取育兒津貼2,500 元、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每
    月領取勞保局補助款14,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
    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柯嘉雯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
    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
    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
    替)到院為佐。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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