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巫宜蕙
- 代理人
- 歐昌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3 年1 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此期間
之收入來源有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趨勢公司)、台
灣山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崎公司)之薪資、競技所得,
自102 年7 月起每月薪資遭扣3 分之1 等語,並提出本院10
5 年10月5 日北院隆字102 司執午字第87899 號執行命令影
本為據,而依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
,聲請人於105 年6 月5 日已自山崎公司退保,請說明聲請
人「目前」是否仍於趨勢公司任職?如是,每月薪資雇主係
如何給付予聲請人?並請提出自105 年1 月起迄本裁定送達
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為多少之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
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
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否,亦請說明「目
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併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
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
㈡承前㈠,請說明自103 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
人除前開趨勢公司、山崎公司之薪資、競技所得外,有無兼
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
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
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
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
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
無亦請註明。
㈢依聲請人所提債務清理事件預定之還款計畫書所載,聲請人
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7,000元扣除每月支出25,500元之
餘額有11,500元,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無法成立調解之差
距及原因為何?
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其所承租之房屋每月租金數
額為24,000元,與家人分擔後其每月支出房租費12,000元等
語,並提出住所地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0 巷
0 號3 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
何人同住?聲請人現需承租每月租金達24,000元之房屋居住
之必要性為何?並請提出住所地房屋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諸
如:匯款單、帳戶交易明細表等)。另請說明住所地與戶籍
地(地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不一
致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
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
㈤承前㈣,請說明聲請人於103 年11月至105 年7 月此期間係
居住於何處?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
?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與他人同住
?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日常生活費1,5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日常
用品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
留存即可)。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費1,5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水費、電
費之數額各為多少?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瓦斯費1,2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瓦斯費之
數額為多少?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其上下班交通工具每月支出
交通費1,5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
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
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
,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
票、車票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如有,請
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
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㈩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通訊費(手機費)1,5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
出通訊費(手機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繳費收據、電信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消
費借貸、以卡養卡、原債權銀行將債務賣給資產管理公司」
,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依聲請人所提105 年9 月20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05 年10月5 日北院隆
字102 司執午字第87899 號執行命令影本所載,聲請人之債
權人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業欣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業欣
資管公司)、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杜拜資管公
司),惟聲請人並未於債權人清冊中列出杜拜資管公司,且
杜拜資管公司前於105 年12月8 日具狀陳稱其對聲請人之債
權334,365 元係合法自業欣資管公司受讓而來等語(見本院
105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88 號卷第64頁),請聲請人更正
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姓名、債務總金額後再重新提出到院。
四、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
佐。另聲請人先前所提之國泰世華銀行敦化分行活期儲蓄存
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號)亦請提出完整「清晰
」之內頁明細(須有每頁頁次號碼、所有內頁應連續,並須
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影本。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