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1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顏正章
- 代理人
- 趙友貿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所載
,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 90年2月20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係於
舜發工程行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8
,000元,其中自 105年1月20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另於文
泫生活館有限公司任職,薪資所得共為7,433元,自 105年1
月20日起至 105年11月30日止,另於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
司任職,每月薪資所得約為11,000元,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
。請說明舜發工程行、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每月係如何
給付薪資予聲請人?每月係於何日發薪?每月之實領薪資有
無先行扣除勞健保費用?如有,則每月扣除之勞健保費用為
金額為何?另文泫生活館有限公司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
?並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舜發工程行、台灣吉野
家股份有限公司及文泫生活館有限公司任職?如是,請提出
「自104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數額
「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
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
亦請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
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
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
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
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並請
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請說明自104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
除前開舜發工程行、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及文泫生活館
有限公司之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
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
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
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手機電話費 1,3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電話費數額何以
高達 1,300元及有何使用高額電話資費之必要?聲請人「目
前」每月必要支出電話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
㈣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 8,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
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
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
細等)。如無相關證明文件亦請註明無相關資料。
㈤聲請人自陳其父母親現皆退休無工作,是其於聲請本件清算
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父親及母親之扶養費共 10,000元(即
各 5,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父
母親之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
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手機費…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應說明其父母親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
扶養義務人?如有,應說明與聲請人父母親之關係為何?有
無與聲請人共同分擔扶養費用?如未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扶養
費用,應說明有何原因無法共同負擔扶養費用,並應提出該
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另聲請人應陳報其父母親分別係於
何時退休?有無領取退休金?每月領取之金額為何?再據聲
請人提出其父親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父親於104年度及105年度均
有自福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租賃所得,每年度之給付總
額為636,000元,所得額則為362,520元,是聲請人應陳報其
父親現是否有租賃所得,每月領取之租金所得額為何?
㈥聲請人應說明其戶籍址(即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址)之房
屋現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
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㈦依聲請人提出之 106年7月6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臺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公司
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
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
二、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
敷出,支付生活費所需,以卡養卡」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
成之原因。
三、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 /
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度司執助字第4785號、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246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年
此司執字第52125號」,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親)名下於各
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
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
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父母親)如領有社會補助、
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
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