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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張文毓杜慧玲林柔孜
  • 法定代理人
    孫立疆、蔡鎮球

  • 上訴人
    黃進平
  • 被上訴人
    日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6號上 訴 人 黃進平 黃國強 黃國雄 黃為杰 被 上訴 人 日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立疆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計算式:200 萬+100萬+100萬+100萬=500 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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