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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3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31號

聲請人
勁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勁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1,73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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