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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姜悌文李子寧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步泉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李學忠
訴訟代理人
龔盈瑛律師

    人 陳貴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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