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鄭佾瑩、陳賢德、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徐振隆、李政達
- 上訴人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76號上 訴 人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代 理人 陳美華律師 被 上訴人 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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