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科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謝友
- 訴訟代理人
- 凌見臣律師
- 被上訴人
-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道東
- 訴訟代理人
- 孫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關於「被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支票返還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支票返還上訴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