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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紀文惠江春瑩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祥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榆
相對人
鄒岳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後,本院一O六年度司執字第三二七九二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O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三O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實施強制執行(執行案號: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2792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就系爭動產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並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聲明願供擔保,於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10萬元,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惟執行標的物所有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於酌定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供擔保之金額時,應以相對人執行債權額與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比較,以較低者為聲請人就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即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所未獲實現之利益)來計算相對人於本件停止執行期間對其所可能造成損害之內容。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3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卷宗查核無訛,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所爭執者為系爭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未確定而停止執行期間,其本得利用系爭動產拍賣受償金額而未經利用之利息損失。查系爭動產價格總計為116萬8,650元(詳如附表所示),有聲請人陳報之系爭動產之統一發票、報價單、網路購物價格查詢等件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22至23頁),低於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500萬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6萬8,650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共計3年4個月,預估為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系爭動產拍賣價額所受損害,為執行延宕3年4個月期間,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此計算相對人所受損害額約為19萬4,580元(計算式:1,168,650元×5%×3又4/12年=194,5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因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以19萬5,000元為適當,是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就系爭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系爭動產之執行程序停止執行。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財產或設備名稱│數量│單位│ 價格       │
│    │              │    │    │(新臺幣/元) │
├──┼───────┼──┼──┼──────┤
│ 1  │電腦主機(    │4   │臺  │ 850,000    │
│    │Genuine)     │    │    │            │
├──┼───────┼──┼──┼──────┤
│ 2  │影印機(FUJI  │1   │臺  │ 96,000     │
│    │XEROX)       │    │    │            │
├──┼───────┼──┼──┼──────┤
│ 3  │冰箱(Dellware│34  │臺  │ 159,800    │
│    │)            │    │    │            │
├──┼───────┼──┼──┼──────┤
│ 4  │擴音機        │1   │臺  │ 31,000     │
│    │              │    │    │            │
├──┼───────┼──┼──┼──────┤
│ 5  │收音機        │1   │臺  │ 3,050      │
│    │              │    │    │            │
├──┼───────┼──┼──┼──────┤
│ 6  │42吋電視      │3   │臺  │ 28,800     │
│    │(SAMPO)     │    │    │            │
├──┼───────┼──┼──┼──────┤
│    │合計          │    │    │1,168,65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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