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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3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請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惇律師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有下列事項待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陳明所欲提供同額定期存單之銀行名稱供本院審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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