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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0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0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裕盛

      孫明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周裕盛、相對人孫明弘」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裁定主文欄「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八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八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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