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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17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17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曹家豪
相對人
魚歌燈火餐飲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蔣政國
相對人
人 四樓
相對人
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三六○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公債票(債券代號:A88201),准以同面額之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6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300,000元之88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為擔保金,並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36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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