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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9號

第三人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請人
十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6年度破字第29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在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訂有合建契約,查相對人已改為停業登記,並於其公司電話總機錄製語音留言,對外宣稱已向本院聲請破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通知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到期。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法請求准予閱覽相關卷證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合建契約書、通知書為證,堪認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破產宣告事務,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本院106年度破字第29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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