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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文毓林玉蕙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號

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 年度醫字第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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