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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40號

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梁世宗間因本院105年度醫字第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6年3月27日裁定補繳抗告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醫字第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6年3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惟本件抗告人業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105年9月8日以105年度北救字第115號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抗告人暫無繳納抗告費之必要,本院原裁定命抗告人繳納抗告費,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4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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