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號
- 抗告人
-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 年度醫字第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號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 年度醫字第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