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 原告
- 聯典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勤
- 訴訟代理人
- 賴永憲律師
- 被告
-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仁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而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裁定在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刑事事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續字第8 號起訴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