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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原告
聯典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勤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被告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而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裁定在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刑事事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續字第8 號起訴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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