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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粕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4,7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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