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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0號

原告
鼎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倫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告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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