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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7號

返還消費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7號

原告
佳安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參加人
蔡美嬌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亮宇
訴訟代理人
周雪珠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訴訟代理人
林秦逸
被告
胡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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