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1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正
- 被告
- 凱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田俊賢
- 被告
-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
。復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
亦有明文。原告原由張雲鵬任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嗣
於審理中變更為鄭永春,鄭永春並於106 年7 月4 日承受訴
訟等情,有民事委任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 年6 月5 日行文字第10600608151
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1頁至第51-3頁),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凱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凱文公司)於
民國104 年8 月26日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
臺幣(下同)300 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凱文公司於同
年月28日借款300 萬元、授信期間自104 年8 月28日起至10
7 年08月28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加碼年息2.12% 機動計算
利息(目前年息3.35% )。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更應加計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由被告田俊賢、陳韻如(下稱田俊賢、陳韻
如)任連帶保證人。詎凱文公司未依約還款,喪失期限利益
,尚積欠本金2,66萬6,66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 條約定,即喪
失期限利益。田俊賢、陳韻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
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郵局存證信函、放款交
易明細查詢單、3 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4頁、第45頁至第48頁),可認原
告主張,應屬相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與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2 萬7,443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
告連帶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確定如主文第
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附表(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號│原借金額 │現在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年息 ├────────┬────────┤
│ │ │(請求本金)│ │ │逾期6 個月內以前│逾期6 個月外以前│
│ │ │ │ │ │開利率10% 計算 │開利率20% 計算 │
├──┼──────┼──────┼──────┼───┼────────┼────────┤
│1 │2,100,000元 │1,866,664元 │自104/12/28 │3.35% │自105/01/28起 │自105/07/28 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5/07/27止 │清償日止 │
├──┼──────┼──────┼──────┼───┼────────┼────────┤
│2 │ 900,000元 │ 800,000元 │自104/12/28 │3.35% │自105/01/28起 │自105/07/28 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5/07/27止 │清償日止 │
├──┼──────┼──────┼──────┴───┴────────┴────────┤
│合計│3,000,000元 │2,666,664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