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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郭銘禮
  •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順易昌餐飲有限公司法人林蓓娜林志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余俊億 被   告 順易昌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蓓娜 被   告 林志遠 林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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