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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

交付感應扣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

原告
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崐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維中律師
被告
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哲生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王宇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感應扣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感應卡片3 張及不得禁止原告通行A6棟地上1 樓之門廳(見本院卷第36頁),顯非基於其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於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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