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感應扣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