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9號
- 原告
- 郵船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北浦剛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 被告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煖軒
- 訴訟代理人
- 邵達愷律師
人 李維峻律師
鄭耀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6年6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言詞辯論筆錄、和解筆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