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5號
- 原告
- 黃康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郭志剛律師
- 被告
- 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耿豪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欣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被告
-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慶璟開發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爰依法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