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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真美堂國際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俊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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